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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实务-《民诉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一律采用独任制,即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适用实务-《民诉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一)起诉与答辩

1.起诉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原告以书面方式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由法院书记员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记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登记,并对以上记录事项向原告当面宣读,由原告确定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2.答辩方式。被告可以以书面形式答辩,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答辩。双方当事人被法院传唤到庭后,被告可以口头答辩,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允许其书面答辩,并告知其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并向他们释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和拒不到庭的后果。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外指定日期审理,而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经历起诉、受理、答辩、传唤、审理的程序以及期间。

(二)审理前的准备

除当即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对定期开庭的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做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诉讼文书、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诉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等。

1.诉讼文书送达的特别规定。为了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目标,为了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和主动履行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诉讼文书的送达特别规定如下:其一,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和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以签名或者捺印方式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其二,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是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三,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①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②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院应当将以上内容记入笔录。其四,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下述事项及其法律后果: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①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②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3.实行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一律采用独任制,即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但是,独任审判员仍然应当配备书记员负责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4.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9条规定,当事人对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5.先行调解。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案件可以在开庭之前先行调解: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的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开庭审理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通常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是,就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同意调解协议采取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的方式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准予。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有不符之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补正。

(三)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事项,但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忽略,不得剥夺,同样应当像适用普通程序那样给予充分的保障。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若有当事人未到庭的,应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庭审时审判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传唤和通知方式的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对当事人的告知和释明。在简易程序中,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代理律师的,审判人员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仅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可。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3.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庭审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经过当事人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要求一次庭审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

4.裁判文书及其宣判。

(1)判决书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②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④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2)宣判方式。简易程序宣判的方式有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

(四)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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