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人民法院可以在保证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将程序简化,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助于人民法院迅速、公正地审理案件。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简化了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起诉的方式、传唤证人的方式、开庭审理的程序等方面规定得简单实用、机动灵活,从而缩短办案时间。其二,简易程序可以向普通程序转换。本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原则上不能向简易程序转换,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在此限,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当事人的选择权不是绝对的,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对于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适用于其他级别的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法院之外的地点设立的固定的法庭和人民法院就地审理案件设立的临时法庭。派出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派出法庭的审判行为就是其所属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派出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就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www.xing528.com)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虽然仍然是第一审案件,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3.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的范围,即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为了统一理解“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6条进行了具体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适用的排除规定。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中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即以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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