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及审理完结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中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作出的结论性的权威判定。依据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院民事裁判分为:判决、裁定、决定等,其中判决是最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
1.判决。
(1)判决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即为民事判决。其具有以下特征:①作出判决的主体是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②判决的对象是案件实体问题。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实体请求作出判定,而对于程序性问题的判定,不能用判决,只能用裁定或决定。③判决具有法律的权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否定、变更或推翻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判决的种类。①根据诉的种类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②根据制作判决法院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③根据判决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④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3)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4)判决的效力。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①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立即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此外,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故上述案件的判决也是一经送达立即生效。②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拘束力,即指判决经法院宣告以后,无论是生效判决还是未生效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既判力,即指判决生效后,法院和当事人都要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三是执行力,即指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所有已经生效的判决都具有执行力,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有执行力。
2.裁定。
(1)裁定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和执行程序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即为民事裁定。和判决相比,裁定具有以下特征:①处理对象上,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主要是解决民事实体问题。②适用阶段上,民事裁定既可在诉讼阶段适用,也可在执行阶段适用,而民事判决一般只能在诉讼阶段适用且一般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③表现形式上,民事裁定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而民事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表现,而且有严格的格式。④上诉期间规定上,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而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
(2)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持有异议,驳回原告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在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文书,使用裁定。
(3)裁定的效力。由于裁定解决的问题在内容、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所以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超过上诉期不上诉的,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其他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虽然也不准许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决定。
(1)决定的概念。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即为民事决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决定处置特殊事项时,会视情况选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民事决定依法一律不准上诉。
(2)决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决定回避,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决定顺延期限;决定再审;决定暂缓执行;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www.xing528.com)
(2)决定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民事决定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或者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有些决定,如是否回避决定、拘留罚款决定等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以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1.法院调解的适用。
(1)调解的启动。法院调解一般由当事人自愿提出,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法院依职权启动的调解,一般应考虑有无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如有可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一审程序的立案阶段、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以及在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2)调解的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调解的结果。调解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二是调解成立。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成立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于无须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及其效力。
(1)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是指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有一类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还有一类调解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前述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协议和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拘束力、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部分生效调解书具有形成力,如离婚调解书能够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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