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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民诉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现场审判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④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但是当有特殊情况发生,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按时到庭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灵活处理,改期开庭。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特殊情况处理:民诉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现场审判

(一)撤诉

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1.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撤诉。②撤诉的申请一般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若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③撤诉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具体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④撤诉的目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撤诉的规定,当事人行使的撤诉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家干预制约的。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正当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法院有权裁定不准撤诉。

2.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法院将当事人的一些行为按撤诉对待解决的诉讼制度。其与撤诉的结果相同,但原因不同,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依法按撤诉处理: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④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

3.撤诉的法律后果。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允许或不允许,均应作出裁定。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卷中。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申请撤诉的当事人还应当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有权在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诉讼程序终结;②诉讼费用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但减半收取;③当事人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下情况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①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②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④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人民法院将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将正在庭审的案件延至另一日期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www.xing528.com)

开庭审理的期日是由受诉法院指定的,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当遵守。但是当有特殊情况发生,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按时到庭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灵活处理,改期开庭。在法庭审理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审理: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在庭审时当即决定,也可以另行通知。

(四)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暂时停止,待停止的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的诉讼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暂时停止,恢复的时间无法确定,且中止诉讼程序的时间一般较长;延期审理只是推迟审理的时间,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下次开庭的时间一般能够确定,且推延开庭审理的时间较短。

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可以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应送达或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裁定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的,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裁定不必撤销,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恢复诉讼,原中止诉讼裁定因此而自动失效。

(五)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进行已无意义,因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程序开始后,有时会因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诉讼的进行已无意义,这时法院可以裁定诉讼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可以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些案件当事人所讼争的权利产生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会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诉讼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终结。

法院决定诉讼终结,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作出。口头裁定的,书记员应当将裁定内容记录在卷,并告知当事人;书面裁定的,法院应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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