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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版:审理前的准备简述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所作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障诉讼快捷、顺利地进行,避免因准备不足造成的重复或多次开庭,避免诉讼拖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依据这条规定,人民法院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一定的程序分流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版:审理前的准备简述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所作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保障诉讼快捷、顺利地进行,避免因准备不足造成的重复或多次开庭,避免诉讼拖延。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为了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审阅诉讼材料。通过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反诉状,掌握原告的请求及其根据、被告的反驳及其根据,同时还应当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了解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4.限期举证与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5.追加当事人。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如果发现有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追加。如果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6.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

(二)程序分流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②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④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依据这条规定,人民法院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一定的程序分流处理。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会进入到正式庭审程序中,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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