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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权与反诉权及合并审理要求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行使答辩权,同时被告也应当依法行使其答辩权,不得为了拖延诉讼而滥用这项权利。对被告的反诉,法院应当以起诉的条件及反诉的要件为标准予以审查。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答辩权与反诉权及合并审理要求

(一)答辩

1.答辩的概念及性质。答辩,是指被起诉的被告,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而提出对答、辩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答辩权是被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被告的答辩权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行使答辩权,同时被告也应当依法行使其答辩权,不得为了拖延诉讼而滥用这项权利。

2.答辩的方式与程序。

(1)答辩的方式。答辩的方式有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两种。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就是书面答辩的典型形式。口头答辩主要体现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的口头辩驳。庭审中的口头答辩由书记员记入法院笔录。此外,如果被告书写有困难的,或者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被告可以不提供书面答辩,仅以口头方式答辩即可,答辩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答辩的程序。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反诉(www.xing528.com)

1.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反诉与反驳也不同。反驳,是指在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和理由予以辩驳的诉讼行为。原告也可以对被告的主张和理由再反驳。反驳与反诉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反驳的目的是通过相反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败诉;反诉的目的则是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者可能同时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也可能不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②反驳无独立的反请求,不具备诉的要件,不构成独立的诉,仅仅是驳斥、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驳依赖本诉而存在,如果原告撤回本诉,反驳就无意义可言;而反诉则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③反驳者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使用反驳的手段驳斥、否定对方提出的证据及理由。而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若还有诉讼请求提出,可以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实现。

2.反诉的提起。提起反诉应当具备反诉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反诉,除了要求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反诉必须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即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已终结,被告只能另行起诉。如果进入二审程序才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就反诉另行起诉,以保障反诉者的上诉权。②反诉必须由本诉之被告对本诉之原告提起。若反诉的被告为本诉的案外人,或者反诉中出现共同诉讼人,而该共同诉讼人又是本诉原告,则不称其为反诉。③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起,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利用本诉之诉讼程序一并审理相互有牵连的两个案件,既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又避免因分别审理可能造成的矛盾判决。④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不能本诉是二审程序、反诉是一审程序,否则反诉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将无法行使。⑤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诉系专属管辖的案件,而本诉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就不得提起反诉,被告应当另行起诉。⑥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的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应当与本诉有牵连。其牵连性表现在本诉与反诉的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基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

3.反诉的程序。提起反诉通常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像起诉那样允许以口头方式提起,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反诉状可以与答辩状为同一诉讼文书,也可以分别书写。

对被告的反诉,法院应当以起诉的条件及反诉的要件为标准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中,会对本诉和反诉分别进行审查,在裁判中分别标明对原告的本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的确认,分清双方当事人在本诉和反诉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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