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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而言,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该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于审理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相对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而言,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都在该程序中得以体现。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最完整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以及处理诉讼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这一特点是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为避免重复,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通常仅规定本程序的特别内容,对各个程序中共同的部分不再规定,而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

(二)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www.xing528.com)

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这一点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时,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其次,普通程序广泛的适用性体现在当法院适用其他程序审理案件时,必然援引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普遍适用于其他程序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该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同样,在其他程序中也有这种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规定最为独立,体现了其相对的独立性

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特征与上述两个特征最为密切相关,因为普通程序规定得最为完整,适用得最为广泛,而其他程序侧重于规定其特别之处,都不及普通程序完整,适用其他程序时往往要适用普通程序中那些各个程序共同适用的规定。其他程序如果不依靠普通程序中可共同适用的部分,则不能独立存在;而普通程序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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