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0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下列案件: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居民楼旁边修建一栋办公楼,办公楼地基与居民楼地基相距不足40米,办公楼地下打桩作业开工后,居民楼里的居民就发现自己住的楼的楼体开始下沉,墙面出现裂缝,他们要求建筑公司立即停工,但是,建筑公司照旧施工。居民将建筑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建筑公司仍不停止施工,楼体继续下沉,墙面裂缝进一步扩大,照此发展下去,诉讼结束之时,就是居民楼坍塌之日。该案就属于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紧急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明确性。先予执行的案件,对原告一方是保护,对被告可能造成损害,其实质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中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如果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状态下进行先予执行,可能出现错误并给被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官在裁定先予执行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www.xing528.com)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即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或者其生产经营会受到极大困难、难以维持。
申请人的困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甚至使原告无法维持生产经营。
3.只能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是否处于极其困难的状态,只有申请人知道,因此法院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先予执行,而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客观上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为基础。如果被申请人也很困难,根本就没有能力先履行义务,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因此,裁定先予执行,要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作出。
5.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某些案件中,会发生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与将来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出现被申请人胜诉的情况。为了既能够满足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的紧迫需求,又能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然,在先予执行中,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因案而定、酌情而定,对于确实无力提供担保的个人或者企业一般不要求提供担保。如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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