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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负担与退还,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民事诉讼费用负担与退还,法律实务指南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别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负担原则如下:

1.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败诉方即诉讼请求未获人民法院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在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分配:

(1)按比例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协商负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4)变更人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申请费的负担。

(1)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1项、第8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该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该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4)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6)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3.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二)诉讼费用的退还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后,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退还诉讼费用:

1.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www.xing528.com)

3.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5.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共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时间要求。期间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充分的时间来完成相应诉讼活动,并有效防止诉讼的拖延。计算期间应当全面考虑期间计算的单位、起算与届满、节假日以及邮寄在途时间等因素。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进行送达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案件具体情形选择正确的送达方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据此进行相应诉讼活动。送达往往也是诉讼期间开始计算的根据。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交纳诉讼费用的主体是当事人,但诉讼费用预交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人。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包括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撤诉人负担、变更人负担、申请人负担、实际主张人负担等。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期间如何计算?

2.送达的方式有哪些?适用情形是什么?

3.送达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4.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5.司法救助及其适用情形?

1.李某女与孙某男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且由于性格原因,常因琐事争吵。2016年2月二人生有一子,自孩子出生就开始分居。2017年2月李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不准离婚判决。李某女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请分析:本案李某女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何时生效?如果李某女想要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最早可以于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王某称其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一直在辉煌公司甲市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是甲市分公司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过社保。因经营需要,2016年12月该分公司在甲市A区的业务要取消,让其等通知另行安排,但2017年4月该分公司却注销了。经劳动仲裁委仲裁后未支持其要求辉煌公司承担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未缴纳社保的赔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此依法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该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了该案。按照王某提供的地址,辉煌物业公司位于乙市B区。甲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辉煌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

请分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甲市A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哪些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在送达调解书时不能适用哪些送达方式?

3.孙某今年70岁,长年务农,现因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无力从事农活,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孙某老伴早已过世,留有三儿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但因母亲去世时遗产分配问题,四兄妹之间矛盾重重、疏远冷淡,因此对于父亲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孙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四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四个孩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一次性支付10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四个孩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1月1日支付。

请分析: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谁预交?预交数额是多少?本案是否适用司法救助制度?本案案件受理费最终如何负担?

第五章 拓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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