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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预交与司法救助的原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用预交与司法救助的原则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一审案件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申请破产的,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其他诉讼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www.xing528.com)

(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1.诉讼费用的免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诉讼费用的减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①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诉讼费用的缓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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