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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概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期间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共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时间要求。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例如案件受理期间、审理期限、上诉期间等。一般情况下,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为法定期间的起算点,法定期间最后一日届满为结束。但该款并未规定明确期限,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补充材料的期限即为指定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共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时间要求。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需各方诉讼主体单独完成的诉讼活动往往需要在限定的一段时间内完成,该时间段即期限,例如,答辩期限;需由各方诉讼主体共同完成的诉讼活动往往在某一时间点,该时间点即期日,例如,庭审日。

(二)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https://www.xing528.com)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例如案件受理期间、审理期限、上诉期间等。一般情况下,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为法定期间的起算点,法定期间最后一日届满为结束。例如,当事人收到民事判决书是引起上诉期间起算的特定法律事实,自收到该判决书的次日直至第15日上诉期结束。法定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属于不变期间,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并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遇有特殊情况,则可根据该条规定在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限。

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完成特定诉讼活动的期间。例如,《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但该款并未规定明确期限,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补充材料的期限即为指定期间。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指定的期间进行变更,因此,指定期间为可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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