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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时期,重心转为客观证明责任,并认为其与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无关,与法官的裁判义务有关。并进一步指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根据实体法事先预设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有称“法官裁判本位”的证明责任观,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学者称之为“法定的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一)证明责任理论

证明责任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其都经历了从行为责任时期向双重含义时期演变的历史。第一时期,证明责任理论以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活动为出发点,核心是当事人的举证活动以及举证不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称为“当事人举证本位”的证明责任观,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学者将其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二时期,重心转为客观证明责任,并认为其与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无关,与法官的裁判义务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本质含义是指,在裁判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为了实现裁判将真伪不明的不利诉讼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并进一步指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根据实体法事先预设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有称“法官裁判本位”的证明责任观,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学者称之为“法定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民事证明责任作为一个“舶来品”,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的是,证明责任从我国现行立法中理解应当包含了行为责任(也有称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责任(也有称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1]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证明责任表述为“举证证明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负提供证据的责任。②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存在。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无法举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证明责任分配

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必然有一方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这一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www.xing528.com)

2.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相对于一般规则而言的,即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在不能履行证明义务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的规则也被称为“证明责任倒置”;也有人认为它不是什么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法律对证明责任的正常分配。[2]

这里所讲的法律,主要是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民法典》。例如,《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但书的内容表明,如果教育机构认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②《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病人的疾病与其工作环境没有关系,则应认定为职业病。

理解上述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①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主要是侵权法中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些案件,也并非将原告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全部转给被告,而是将加害人的过错或者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转移。②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对应于实体法中的过错推定;要求被告证明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对应于实体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情况下,如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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