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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差异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并不是指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一般说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这是由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高、证明力大;而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失真的可能性大。同时,在没有原始证据或原始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也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重视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差异

按照不同的标准,学者们在理论上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不同的分类,这对于正确运用证据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比较常见的证据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到期借款,并出示被告书写的借条,此借条对于原告而言即为本证。该案中,如果被告出示一张由原告书写的说明被告已还款但因为原告丢失借条而无法将借条返还给被告的书证,则此书证对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而言是本证,但对于原告主张应还款的事实而言则是反证。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并不是指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原告提出的证据既可能是本证也可能是反证,被告提出的证据同样既可能是本证也可能是反证。

依据证据法则,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加以认定,否则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就会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反证的作用则在于推翻或者削弱本证的证明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使提出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故其证明负担较轻。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具有最强的证明力。例如,结婚证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房产证能够直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等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一般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经过推理和分析,才能得出有关案件事实的结论。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能直接确定案件待证事实。所以诉讼中应尽可能调查、收集、提供直接证据,从而确认案件的有关事实。(www.xing528.com)

但是,有些民事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一时查不到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从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推导出待证事实,或者通过间接证据去发现直接证据;有些案件中,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是审查直接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运用的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做到证据之间和谐一致,没有矛盾,共同指向唯一的案件事实。如果间接证据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整体,彼此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由各证据推导引申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则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较弱,难以成为定案的依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如合同的原件、遗嘱的手稿、亲历事情经过的证人证言等。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由原始证据经转述、传抄、复制等手段衍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述的“第二手资料”。例如,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复印件,等等。

一般说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这是由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高、证明力大;而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失真的可能性大。所以,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提供原始证据。

同时,在没有原始证据或原始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也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传来证据还可以印证或补充原始证据。所以,重视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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