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权即认为取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为了保证授权行为的确定性和代理权限的明晰性,授权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按《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①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③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④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⑥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该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一般授权的代理。即代理纯程序性质或者与实体权利无直接关系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管辖异议权、收集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的代理。即代理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权利。此类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除非经查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不得在诉讼中实施这类行为。“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应运用自己的经验、学识、技巧等,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自己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对于离婚案件,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居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3.委托诉讼代理关系的变更和消灭。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人可以变更代理权的范围或者取消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辞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告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诉讼终结,代理任务完成,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必要前提;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当事人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要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则需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除原告、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包括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包括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自己的意思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理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因为代理权来源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如何?(www.xing528.com)
2.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如何?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何不同?
1.赵某某与杨某某结婚,婚后3年无子女,后收赵某芬为养女。1968年杨某某病故。赵某某与梁某某结婚,生子赵某荣、赵某华、赵某富、赵某贵。1988年赵某芬与魏某某结婚。1994年梁某某遇车祸死亡,赵某芬因受刺激患了精神病,丧失了行为能力,其生活完全由丈夫魏某某照料。2013年赵某某在大儿子家——河北正定县去世,留有坐落在河北赵县的房屋10间,存款4万元,全部由长子赵某荣控制。赵某荣认为自己是长子,理应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其他3兄弟均分。赵某华对此不服,遂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遗产应由4兄弟均分。法院受理案件后,征询赵某富、赵某贵的意见,赵某富也主张遗产应由4兄弟均分,但不想参加诉讼;赵某贵则表示放弃继承权。诉讼开始后,赵某芬的丈夫魏某某也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遗产。
请分析:本案各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
2.刘某红与杨某玲系邻居,刘某红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某玲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一日,刘某红带领儿子李某、儿媳赵某闯入杨家,殴打杨某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某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某飞打伤。杨某玲丈夫孙某贵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某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某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请分析:刘某红的儿子李某、儿媳赵某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有无错误。
第三章 拓展学习
【注释】
[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98页。
[2]在某些侵权纠纷中,实际致害人与赔偿义务主体并不一致,赔偿义务主体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胎儿的母亲为保护胎儿继承权而起诉;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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