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商定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推选或商定出来的代表人为2~5人。由代表人进行的诉讼就是代表人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诉讼可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该身份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全体当事人共同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代表人制度既能够有效处理群体性纠纷,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指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人数已确定,只是因人数众多不便诉讼,才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可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又分为必要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普通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通常情况下,代表人可以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未能选举出代表人,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的规定,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只限于一般代表权限。代表人在行使一般代表权限时,通常不需要征求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代表人未经所代表的当事人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全体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指在起诉阶段乃至判决阶段当事人人数均不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适用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在此类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其产生方式依次为:①推选。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②协商。在推选不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③指定。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对于未起诉的权利人,可在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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