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原告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均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这种诉讼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共同诉讼人没有一同起诉或应诉的,法院就应当追加,同时应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有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共同诉讼人针对诉讼标的本来就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基于同一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如因共同侵权引起的共同侵权人之间共同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按照共同诉讼处理,且为必要共同诉讼: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www.xing528.com)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9.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10.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1.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此外,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另需注意的是,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情形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在公共场所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上述情形下,侵权人可以作为单一的被告,补充责任人只能作为共同被告。而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下,原告具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外部关系外,还存在着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采用承认原则处理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但是,承认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场合。例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延期审理的事由、有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等,无须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其效力就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这种诉讼中的当事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但是若要合并审理则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
所谓“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例如,若干个消费者诉同一房产开发公司所销售的房子有质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性的诉讼实施权。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而言,任何一个普通的共同诉讼人都可以完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本人产生效力,不会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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