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以后,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当事人滥用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通常是被告。因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原告起诉时自己选择的,是原告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管辖的不同意见或主张,由对方当事人即被告提出,既符合逻辑,也应当认为是立法的原意。[1]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1990年7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规定:“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具体是指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这段时间,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是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以免被告借此拖延诉讼,影响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推进。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即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4)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包括对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审查,并在15天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人民法院对异议申请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
(2)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3)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书面终审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前,人民法院不得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应诉管辖,又叫默示管辖。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纠纷发生后,首先要解决由哪个机构管、该不该由人民法院管的问题,这是主管的问题。如果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那么接下来就要解决由哪个人民法院管的问题,这是管辖的问题。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法院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而案件的分配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应在四个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级别管辖;其次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再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地域管辖,其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具体到每个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可能对应一个管辖法院,有的案件可能对应多个管辖法院,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而从自身利益出发,中国地域辽阔,语言、习惯、法治化水平等都有一定差异,选择不同的法院审理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要实现管辖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其熟悉管辖的相关规定。这么多的管辖规定,作为当事人至少要了解与自身密切相关的规定。比如在协议管辖中,只有准确把握哪些情形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等,才能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未雨绸缪,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和决定。当然,即便对于那些不能约定的管辖法院问题,比如专属管辖问题等,也应当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一旦发生纠纷,方能权衡利弊,争取管辖利益最大化。(www.xing528.com)
1.主管和管辖的关系如何?
2.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3.协议管辖的条件如何?
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何?对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安徽省A县某加工厂和山东省B县某食品厂,在安徽省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是加工厂设在安徽省D县的仓库;如果因为该合同发生纠纷,由山东省E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安徽省C县人民法院和山东省E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交由安徽省F市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市汽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后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十万余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厂长找刘律师咨询,并要求这场官司必须在B县人民法院起诉。
请分析:
1.依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如果你是律师,能满足食品厂必须在B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求吗?为什么?
第二章 拓展学习
【注释】
[1]关于原告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学界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另一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有权提出异议;在共同诉讼中,其他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应当有权提出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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