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或批准,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实质是,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由此案件也随之发生转移,是上级人民法院控制的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www.xing528.com)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①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②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当然也可以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进行。③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或批准;而移送管辖则不需要,即只要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同意。同时,受移送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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