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要求“重大”与“涉外”两个因素同时具备,对于非重大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包括: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此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可以参照重大涉外案件来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可以由下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另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分工,并将指定管辖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那些影响超出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已经或可能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认定“重大影响”,可以诉讼标的额为主,结合案情繁简程度、案件本身所涉及的范围及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立法机关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某些特殊性质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从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将下列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海事、海商案件。这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我国已经在广州、海口、厦门、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北海、宁波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在我国,所有海事法院的级别均为中级。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利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和海南省的专利纠纷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其他地方的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说明并非所有中级人民法院都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www.xing528.com)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这说明并非所有此类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4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这类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说明并非所有中级人民法院都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另外,还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等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另外,海南省的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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