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人。诉讼主体,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一定是诉讼主体,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也有所区别。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参加诉讼,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这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人民法院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判案件,当事人也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同时,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这种权利是不能放弃的,应该审判的案件如果法院不审判,属失职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从这个角度讲,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又是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是要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表现了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与其审判职能相一致。(www.xing528.com)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基于法律监督权和民事公益诉权而产生。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也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人民法院不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以他们的实体权利为基础的。当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而被告也可以通过应诉和反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至第51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他们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对于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法律赋予其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地位。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5.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参加诉讼活动,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他们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以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由于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有所不同。例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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