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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及对事效力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该条规定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四)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及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拘束力,包括民事诉讼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民事诉讼法生效前的民事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世界上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为这一原则的补充或例外,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原则。从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讲,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已适用旧法进行的尚未终结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二)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该条规定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

另外,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www.xing528.com)

(三)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也就是说,无论何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就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讲,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①我国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四)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具体包括:①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②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③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④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⑤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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