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根据解决民事纠纷制度、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分为三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一般不受法律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在我国,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www.xing528.com)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是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最权威也最为有效的机制,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
调解、仲裁和诉讼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机制中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彼此衔接,相互补充,谁也不能代替谁,从而体现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制度的中国特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