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正法律的专门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立法语言是立法历史中的必然产物,是立法(法律)性质要求的必然反映。若无立法语言文字,则法的内容无从表达,法的存在也无从显现。可以说,立法的语言文字的运用,是立法成败及其质量与水平如何的关键,应当慎重对待。虽然立法语言在立法技术中比较微观和琐碎,但绝不是立法技术中的细枝末节,而是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部法律、法规,一条法律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被人们理解并给人们提供行动的指引,都与立法语言的精确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立法语言的重要地位决定其在立法和法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45]
(一)立法语言的风格
“立法语言作为一类特殊的语言,有着自身特殊的风格和特色。”[46]与其他语言相比,立法语言要求显得更加准确肯定、简洁凝练、规范严谨、庄重严肃、通俗朴实。
1.准确肯定
“准确、肯定”就是用清楚、具体、明白无误的语言文字,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人们的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内容。立法语言“为法律文本的基本单位——语言制定表达标准,目的在于统一‘命令传达’的方式和手段,追求法律制定与运用的协调一致。”[47]“法律语言不使用同义词,强调一词一义,不同词语之间不允许存在相互替代的现象。在有关词语具有多种含义时,必须采用限定词来界定其含义,从而保证同一法律词语对任何人、在任何环境下都产生同一的、非歧义的理解和认识。”[48]
其一,规范性文件中“的语言文字必须是准确、肯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就是说,在立法中应该使用清楚、具体、肯定的语言文字,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如果表述法规的语言文字不准确、不肯定,就会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歧义,造成矛盾和混乱。”[49]在立法实践中,要想使法规的语言文字准确、肯定,就必须在弄清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所要表述的法规内容进行反复认真地推敲,直至将立法原意表达准确、肯定。
其二,在坚持立法语言准确性、肯定性的同时,有条件地使用模糊词语也是可以的。“基于不同意图,有三类立法语言的模糊情形:(1)故意模糊,立法者在立法时故意采用模糊的语言表达。它分为两种:一是为节约立法资源而形成的具有正当性的模糊。如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普通条款中诸如‘重大过失’、‘合理期限’、‘其他合法财产’等意义张力较大的‘弹性语言’,均是立法者故意为之,以扩展法律的适用性和生命力。二是一种‘立法腐败’,即为了‘设租’而导致的不具正当性的模糊。某些立法者立法时故意将条文抽象化、原则化,留下较大的解释空间,待适用时再利用保留的解释权实现不当利益。(2)疏忽模糊,立法者在立法时由于疏忽而产生的模糊,大多是基于‘宜粗不宜细’而产生的立法草率。(3)无意模糊,立法者由于立法时的预见不能而导致的模糊。”[50]
2.简洁凝练
“简洁凝练”就是指通过使用包含较大信息量的语言文字,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来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做到言简意赅。一般而言,立法语言越简洁,越便于人们理解和记忆法律的内容,也就越便于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具体如何处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对词语意义明确把握的基础上,注意实际用词、造句的简洁凝练。立法中无主语句的广泛使用,联合词组充当各种句子成分以及介宾词组充当定语、状语的大量运用,可以使法律条文明确、简洁。总体来说,在具体标准上应当遵守语法规范,注重形式逻辑,讲究平实庄重,追求精炼不冗。另一方面,必须避免冗长烦琐、重复累赘。规范性文件“表达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采用的是立法性文体,这就决定了对法规条文的表述必须精炼简洁,在能够表述清楚立法者的意思的前提下,多余的词语应删去。”[51]但是,在做到简洁凝练的同时,法规也不应该有损立法所必须包括的内容,不应出现漏洞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不能为了追求形式上的简短,在法律中不列入必要的内容以致损害立法的完整性。也不能为了追求简短而滥用简称或省略,以免引起各种误解。如果必须使用简称,则应对其含义加以说明。
3.规范严谨
“法规的语言文字必须是严谨、规范的。法规的用语不严谨规范,就会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歧义,造成矛盾和混乱。”[52]“在法律中,有时一句话或一个字就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企业的活动及机关的职责造成很大的影响。法律用语发生错漏,也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甚至导致法制的被破坏。”[53]规范是指立法语言一般要符合常规,必要时可以超出常规来使用语言文字,以表达立法的内容,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应当按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通常所理解的含义,准确使用语言文字。但有些情况下,立法语言应当与日常用语区别开来,这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抽象出来的专门的法律概念,而不是用生活用语具体的描述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例如,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正当防卫、犯罪集团、追诉时效;民法中的代理、不动产、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等。严谨是指立法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必须字斟句酌,力求严密周详、无懈可击。既有规范性文件中还存在不少不够严谨的立法语言表达。“例如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0条第2款解释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就是在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这款的意思是一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应为防卫过当了。所以,这款中的‘正当’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放在一起是矛盾的。其本意是解释防卫过当,但不该使用‘正当’二字。恰当的表述应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4]
立法语言文字必须注意法律用语的前后一致,不同的概念不应当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同一概念只能用同一词来表达。立法“语句的表达,篇章的布局,也必须严格按照逻辑要求进行,以保证法律运用时推导出统一的、非歧义性的结论。设定行为规范要严密而不疏漏。立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完整的法律规范。对事物、对象、行为、程序都要‘择要而周全’。时间、场合、范围等都要作详细的规定。”[55](www.xing528.com)
4.庄重严肃
庄重严肃是指“不用怀疑性的、询问性的、商榷性的、讨论性的、建议性的以及其他不肯定性的语言文字来表达立法的内容。”[56]即要求立法语言要尽量避免使用带感情色彩的词汇和语句,也要避免使用“修辞手法”,不使用建议性、疑问性、反问性、商量性等语气,防止损害法律的客观、中立、公正。此外,立法语言一般也不用简称。称谓事物特别是表达组织机构、时间、文件等,应当使用全称。
5.通俗朴实
通俗朴实即强调立法语言应易看、易读、易懂。“不用晦涩难懂、深奥孤僻的词语,要用人们易懂的普通词语;不用形象性的词汇和艺术化的句式,要用朴实无华的词语;不应使用隐语、诙谐语或双关语;避免使用地方语言、古语等不容易为人们所理解的语言,也不能使用已经过时的旧的公文程式套话。”[57]“法律规范是为人们行为提供的模式和尺度,它必须平实质朴。”[58]
(二)立法语言的使用规则
在满足立法语言的特殊要求基础上,出于制定高水平和高质量法律的目的,“在立法时对法进行构造,立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立法的语言文字的运用和选择,遵循立法语言的运用规则。立法语言的运用规则就是以达到立法语言特殊要求为目的而采用的操作性规则,如逻辑规则、语法规则等。”[59]
1.法律术语
“立法语言中使用的‘词’又被称作‘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有各种不同的来源,其中有的是从常用词汇中转化而来的,有的是旧的立法和公文中所使用的,有的是在立法实践中创造的,有的是从外国立法中移植过来的。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可以分为:常用术语、常用的但在法律中有其专门含义的术语、专门法律术语、技术性术语。”[60]其一,常用术语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其二,常用的但在法律中有其专门含义的术语是将常用术语抽象之后,对法律关系中特定群体的描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3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其三,专门法律术语是指法律科学领域的专有名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四,技术性术语是指法律文本中的特定名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中的“网络日志”。
2.立法句子的使用
“立法句子的使用需要讲究句法结构、句式、句类、超句句型、时态等方面的语文学科领域内的规范。”[61]首先,多用并列结构(词语并列、短语并列、复句中的分句或单句并列)。“宁可牺牲‘可读性’也要保证表述的准确与严谨”[62],将立法者意图和民众生活规范融合统一于法律条文中。其次,普遍使用复杂同位成分,以确保法律条文的结构严谨性和内容完整性。其次,多用长句、动词性的非主谓句,一般用松散句式,普遍使用非名词性宾语的句式,必要时用文言句式。最后,在立法语言的句类选择上,只能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其中陈述句在立法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述说明性或授权性的规定。而祈使句在立法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述义务性的规定,即要求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而在句型选择时,如果有表达多重内容的需求,一般会用选择句(又称“或然句”),是指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形以供选择的句子;若要设置前提则用条件句和假设句,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使用;如果要表达例外情形则使用转折句与“但书”(排除、授权、要求、命令、禁止、否定);其他句型。例如,因果句(表述某种因果关系)、目的句(表示立法目的)。此外,“立法文本通常用现在时态,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将来时态。且表述一个先决条件时,过去时态表示适用法律之前应具备的条件,现在时态则用来表示与适用法律同时存在的条件。”[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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