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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程序及表决方式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决通过法律案,是指立法机关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一)相关程序设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根据《立法法》第24条和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立法程序及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法律案,是指立法机关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表决通过法律案,“作为立法的第三道程序,是多数决民主政治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是决定法律草案能否获得立法机关的通过而最终成为法的最重要阶段,也是立法阶段会议的‘出口’”[56]。这一环节决定了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同时,“法案的表决程序代表着立法与行政两种决策方式的分野,立法机关区别于行政机关的根本特征,在于其通过一定数量的成员表决形成决议的决策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重大问题的决策时也会采取讨论的方式,但以长官意志的贯彻为原则。然而,立法机关本质上是一个民意代表机关,特别是合议制在现代立法机构的贯彻,已使表决成为议员或代表各自的意思汇集成机构意志的基本方式”。[57]我国《立法法》第24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立法法》第41条第1款则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相关程序设定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例如宪法的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根据《立法法》第24条和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表决方式

就表决方式而言,“在立法实践中,各国采用的表决方式千姿百态,实无定规,它既和传统、习惯相关,又要考虑方便、实用;既要强调表决的公平合理,又要尽力渲染表决的气氛、气势”[58]。就表决的外在表现形式对其进行分类,可分为举手表决、鼓掌表决、口头表决、投票表决、记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点头表决、按电子器表决、整体表决、局部表决等。而按照表决主体是否亲自参加表决,可将其分为“亲自表决与委托表决”[59];也有学者“以议员或代表采取的立场是否为他人所知而分为公开和秘密两大类”[60]。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以是否将法律草案全部文本作为一个整体,要求表决者表明态度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整体表决和部分表决两类。”[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3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计票方式(www.xing528.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2条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32条规定:“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二)我国表决通过法律案机制的发展方向

各国立法表决制度主要包括相对多数、绝对多数和特别多数这三种。绝对多数表决是指应当与会的全部成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与此相应的是相对多数表决。相对多数表决仅指出席会议的成员或者参加投票的成员或者投有效票的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别多数是指“在既定的表决基数范围内,以持赞成或者反对态度的人数是否达到或超过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达到或超过基数三分之二的态度作为表决结果的计算多数的表决方法”[62]。当然,多数决定并不能永远证明真理,也并不必然代表着真理,但“多数人的意见之正确的概率,毕竟要高于少数人的意见;而且经多数人同意作出的决定,显然更容易得到贯彻执行”[63]

基于此,应明晰表决制度的民主、效率、公开原则。必须保证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但基于现有的表决制度框架,民主原则的要求就是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而有利于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但“有法的效益的立法并非是有法的效率的立法,提高法的效益并非必然提高法的效率,而法的效率的真正提高则完全依赖于尽可能减少法的成本而谋取最大量的法的效益”。[64]在这种观念的引领下,效率原则在表决程序中则有利于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效率,使议案能及时地通过。表决及其结果还要公开,便于选民了解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态度、倾向、立场。此外,可以根据重要性程度对议案加以区分,大体可分为重要议案(如宪法修正案、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和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等)和一般议案(法律案等)。对重要程度不同的议案应该实行不同的表决原则,区分计票基准。对于重要议案的表决,采取以全体成员为计票基准的制度。例如,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体代表的2/3赞成才能通过,其他重要议案则必须以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可通过;而一般的议案的表决而言,可以考虑将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设定为计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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