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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法律案撤回规定及限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案的撤回是指“由于客观现实情况的变化或附案本身的缺陷等各种原因,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在提出法案后又要求撤回的活动”。其次,交付表决前要撤回也需要提案人说明理由,见于《立法法》第4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但法律案被修正后,不得撤回。

立法学:法律案撤回规定及限制

法律案的撤回是指“由于客观现实情况的变化或附案本身的缺陷等各种原因,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在提出法案后又要求撤回的活动”。[51]提案人有权提出法律案,也有权撤回该法律案。这既是提案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一机制的实施也有助于防止立法资源的浪费。但提案人在行使法律案撤回权时会因立法机关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

(一)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

首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要求撤回的,需依据《立法法》第55条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这一设定说明在列入审议之前,提案人可以随时撤回。而被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需要依据《立法法》第22条来具体执行:“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其次,交付表决前要撤回也需要提案人说明理由,见于《立法法》第4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此外,《立法法》还设置了终止审议的条款,见于《立法法》第42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www.xing528.com)

(二)撤回法律案的限制

议案一经被列入议程,尤其是经过审议之后,该议案所表达的已不仅仅是提案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也凝聚了整个立法机关成员的智慧与劳动。如果该议案为社会所必需,却仅仅因为提案人要求撤回而无法通过,显然对公共利益来说是一个损失,即使该项议案再由别的提案主体提出,那也必然会造成“立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52]。因此,法案的撤回需要受到时间和原因两方面的限制,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规定,提案被委员会审查前,提案人可随时撤回;当进入委员会或大会审议阶段后,撤回便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经有权立法主体审查撤回理由后才能获得认可。

在我国,如果提案人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或者10名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那么,要求撤回该法律案,则必须是原提案人过半数以上提出请求,才算有效。对于已被列入会议议程且经过审议以后的法律案,要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同意,才可以被撤回。但法律案被修正后,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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