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一个区别于立法主体的概念,其实质是立法提案权的归属问题。“立法提案权是立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该项权力并非由立法机关亲自职掌而往往是立法机关之外的众多主体共同行使的。”[31]由此可见,立法提案权与法律制定权的分离是实现国家权力制约和平衡的重要机制。故而它是一项专门的法定权力,“是由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行使的”[32]。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行使立法提案权。在当时的立法实践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等主体也能行使提案权力。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通过,新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此后,受到“极左”思想、“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关于国家立法权的有关规定。改革开放开始后,国家发展重新迈入法制化轨道,根据1982年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委员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伴随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国家监察委员会也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