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规划活动应始终遵循的行为准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至少不与现行法相抵触。编制立法规划必须依照法律来行动,“要对立法活动作出设想和部署,为立法活动提供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的准则,协调立法与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关系,帮助构建完备的法的体系和法制体系,促使立法者做好立法工作,推动立法臻于科学化,立法规划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也是现代立法对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的一个基本要求”。[117]坚持合法原则就需要立法规划的编制者和实施者是法定的编制与实施主体;要有法定的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的制度;所涉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
(二)可行原则(www.xing528.com)
“可行原则是指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要充分考虑到规划的未来前景亦即规划在未来实践中变为现实的程度。”[118]在我国坚持立法规划的可行原则,就是要求制定立法规划时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即编制和调整的立法规划应当切实可行、具有实效性。具体包括立法项目确实存在相应的立法需求、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拟将制定的法律能有效地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立法主体具有足够的能力来保证完成立法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等。“遵循可行原则,旨在保证立法规划的有效性。编制立法规划遵循可行原则,要特别注意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编制立法规划时,必须立足于实际,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忌贪大求全、无的放矢。”[119]
(三)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要合乎客观规律的要求,作出最佳选择,具有科学性。”[120]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判断标准之一。如何在立法中体现科学性,有学者认为“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121],而立法规划作为立法准备阶段中的重要立法活动,旨在解决有准备地统筹安排立法项目、进行立法活动问题。具体而言,在立法规划中坚持科学原则,就是要运用科学方法,在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前进行大量的科学调研,以保障立法规划基于的数据的科学性。此外,还应重视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进行科学的立法评估,并积极引进专家学者的参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委托专家开展立法调研,专家起草建议稿,聘请立法顾问或咨询团队,成立专门的立法研究机构等”[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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