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实践中,编制立法规划是一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立法规划权是一项权力,立法主体享有哪一级或哪一类立法权,也相应地享有哪一级或哪一类的立法规划权。具体而言,编制立法规划的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落实起草规划的机构和人员
落实起草规划的机构和人员是进行立法规划的重要前提。立法规划通常由各立法主体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法制机构起草。参与起草的人员应是拥有立法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五个条件。“(1)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对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心;(2)有一定的立法理论、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立法经验;(3)有相当的业务专长,对本专业、本部门的情况较为熟悉;(4)了解中国国情、社情、党情、民情,对国情中优秀的成分能坚持和发展,对国情中落后的东西能抵制和改革;(5)有较宽广的知识,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112]
(二)进行科学论证
进行科学论证是立法规划起草者着手起草规划前必经的一个步骤。《立法法》第52条明确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该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主张、陈述、判断的正确性与正当性的活动。论证是一种通过程序的论证,“一个正当的、也是正确的法律决定必须通过民主的理性协商、交流与对话制度才能形成”[113]。论证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立法的质量,调研论证深入的立法项目往往都是高质量的项目。目前,全国越来越重视调查论证,做好调查论证工作对于编制高质量立法规划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提高立法规划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都是大有裨益的”[114]。(www.xing528.com)
(三)起草立法规划
起草立法规划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就纵向角度而言,起草立法规划的过程包括起草初稿、修改草稿、形成正式稿或定稿这三个阶段。就横向角度而言,起草立法规划主要是完成对立法规划的构造。具体来说:其一,名称。立法规划的名称可以多种多样,但应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编制立法规划的主体。它可以表明该立法规划的效力等级。(2)立法规划的时限。它可以表明该立法规划是属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立法规划。(3)立法规划的性质。它可以表明该立法规划是综合性还是单独部门法属性。其二,内容。各立法规划的具体内容虽有所差异,但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2)立法项目的安排、布置和列出各具体立法项目的名称(名单);表明各具体立法项目的形式、效力等级和调整范围;(3)关于立法规划的说明和论证。(4)关于落实规划的措施。”[115]其三,文字表述。立法规划中的文字应当体现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表述风格要做到明确、肯定、通俗、简洁、严谨、规范。
(四)审查、审议、通过(批准)和公布
立法规划审查、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立法规划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具备可行性;其二,规划的名称、内容是否适当,指导思想、目标是否符合现实需求和立法总的发展规律和价值取向;其三,立法规划对各立法项目的安排、论证和说明是否合乎法情法理,落实规划的措施是否有力、是否能行之有效;其四,“规划中有无漏洞,有无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错误”。[116]通过审查、审议后若有发现错误,则可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调整,而后依法定程序提交有权机关批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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