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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内容与步骤简介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决策的内容立法决策作为一项考虑利益诉求、影响立法质量重要的立法工作,所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基于新历史阶段总的价值取向与工作重点,来做出不同的决断和选择是立法决策应有的内容。其三,决定立法方针和政策。具体而言,立法决策工作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步骤。“随着中国立法向专业化、正规

立法学:内容与步骤简介

(一)立法决策的内容

立法决策作为一项考虑利益诉求、影响立法质量重要的立法工作,所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了解、确定立法的方向和趋势。决策归根结底是对立法需求的满足,是迎合“一定历史时代的立法潮流与趋向”[79]所作出的决断和选择。这就要求立法决策者要“及时了解和把握法的时代精神与立法的脉搏,确定一定阶段的法律价值取向和重点,决定立法的方针和政策”[80]。例如,国际社会在经历了法西斯对人权的践踏与犹太民族的灾难后,人权意识大大增强,开始重视对人权理论的研究,重视对人权保护的立法。在此种“尊重保护人权”的立法潮流与趋向下,我国立法决策者应顺应国际立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问题的合作与斗争,尝试确立、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立法体系。

其二,考察、把握立法的价值取向和重点。我国立法更多地涉及到立法价值问题。“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81]立法中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在一段时间内立法所解决的问题不同、满足的需求不同。例如,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这是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经济立法的目标和重点不同”[82]。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系统要服务于政治目标,即国家强大和“社会主义”的实现,因此我们实行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的重要目标在于实现“生产力的发展”,故几次修宪我们都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和改革方向,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基于新历史阶段总的价值取向与工作重点,来做出不同的决断和选择是立法决策应有的内容。

其三,决定立法方针和政策。“立法方针是指引导立法工作向前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方式方法。”[83]“立法政策是立法者对特定行为所作的决策,表明了立法者对该行为的态度。立法方针和政策的确立,必须对行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力求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平衡其他利益,使社会的利益总量达到最大化。”[84]这本身也是立法决策的任务和内容,“所有根本的、基本的、总体的、局部的、单项的方针,都是立法决策所要事先确定的。方针既定,才能指引立法运作遵循正确的方向与门道,达到预定的立法目标”。[85]

其四,把握时机作出立法反应。“立法时机是指立法者做出是否立法以及何时立法的决策时所应考虑的各项主客观条件。”[86]立法决策者认识到立法的方向和趋势,把握立法的价值取向和重点并决定好立法的总体方针以后,还须确定立法的适当时机。适宜的立法时机稍纵即逝,为了避免法的滞后与提前介入,就要求立法决策者对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着超乎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立法时机还受立法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立法的条件和立法能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87]为了把握时机,“我国立法决策者还提出过‘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后又提出以立法为先导的立法策略。这都是根据国内情况就立法的全局作出的决策,它为满足社会对法律的急迫需要起过积极的作用”。[88]

其五,确定立法模式。立法模式是指立法采用的方式、形式或样式。从不同的角度看,立法模式又有其不同的含义。例如,有学者从立法目标的角度出发,认为“立法的目标模式有两者,一是效率模式;另一个是权利保障模式”[89]。抑或从法体的角度出发,认为“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法典与单行法律、法规模式,二是主体法与行为法模式,三是原法与补充法模式”[90]。也有从法的适应性价值和安定性价值角度来看,认为“依照对上述二种价值的不同侧重,立法在发展模式上可分为两类:‘变革性立法’和‘自治性立法’。前者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后者强调法的安定性基础”[91]。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理解立法模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要采用哪一种模式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要根据主客观条件,权衡立法的成本、需求、效益、效率和法的社会效果等多种因素来做出决断。(www.xing528.com)

(二)立法决策的步骤

立法决策贯穿了立法全过程,没有立法决策,就不可能完成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具体而言,立法决策工作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步骤。

其一,决策是否立法。在决策对某一社会关系或某一事件处理进行立法时,主要对该事项是否必须由立法解决,法律是否最佳的调整方式进行分析判断,进而作出对该事项的立法决策。应明确“是否必须由立法创建规则来解决存在的问题”[92],法律作为社会调整规范的一种手段,并不是时时、事事都是最佳的调整手段。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讲,法律与道德有其各自的界限,“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唇齿相依,都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绝不能不予区别而杂揉并用,更不能彼此取而代之”。[93]故决策是否立法、是否要选择法律手段解决该问题是立法决策的第一要务。

其二,决策立什么法。在立法项目正式确立后,立法者必须对立什么法进行决策。在立法过程中,具体对立法的领域是民事问题、行政问题还是刑事问题,由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作出决策。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所要调整的关系通常是错综复杂的,需要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立法三种机制同时协调调整。关于一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我国目前主要是把立法事项的‘重要程度’作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从立法实践来看,这种划分标准不仅容易造成中央立法在某些事项上的‘虚置’与‘空缺’,而且更容易造成地方在一些亟需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调整的事项上的‘不作为’、‘难作为’或‘乱作为’。根据现代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原则,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的划分应合理引进‘影响范围’的标准和方法”。[94]从“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这两个方面来审视地方与中央的立法权限是立法决策应当考虑的因素。

其三,决策解决机制。为了形成合乎目的性的社会秩序,给行为人一定的行为指引,使问题的解决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程度,就要有相应解决问题的机制。在决策解决机制时,立法者应当注意要发扬民主,注重公众参与。“随着中国立法向专业化、正规化方向的发展,如何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关系法律是否反映人民意志的大问题。”[95]在立法过程中,让公民广泛参与其中,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使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直接参与制定的,是自己的需要,不是别人强加于自己的”[96]。因此,也就会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此外,立法决策还必须重视成本与效益分析。“进行立法前对该项立法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论证,节制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的最大化效益。”[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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