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谁是立法决策的主体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是“法定说”,即只有法定主体才是立法决策者。“法定说”认为“正式立法活动的展开只能由也必须由法定立法主体加以行使”[74]。这既包括拥有法定立法权的立法者,也包括被授权立法的立法者。另一种是“功能说”,即从立法决策的实际运行角度出发,认为只要在立法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的就是立法决策的主体。基于这种观点,政党、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都可被纳入到立法决策主体的范围之内。围绕两种学说的界分,可将立法决策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拥有立法决策权本身的主体;二是影响立法决策权行使的主体。法定的立法决策主体在立法决策中处于核心位置,起着主导作用。以其他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决策的公民、新闻媒体、政党、国家机关等其他主体,则通过建议或者监督等形式来影响法定立法决策主体的选择与决断,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其想要在立法中实现的利益。
(二)我国的立法决策主体
我国的立法体制独具中国特色,“从立法权的类别和层次来看,现行中国立法体制由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所构成;而从立法权的归属和行使立法权的主体来看,现行中国立法体制则由全国人大的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国务院立法权、一般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所构成;这些立法权的内容、范围和完整性、独立性各具特色”。[75]从立法体制的形成因素和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和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随着我国立法体制具体化、明晰化和定型化的发展进程,其运行的总趋势将是:横向立法权限将从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集中;纵向立法权限将从地方向中央集中”。[76]基于此,我国享有立法决策权的主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多元主体集合。我国法定的立法决策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非法定的立法决策主体又可称为立法决策的影响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公民、各种利益团体(如政协、妇联等)、“两高”以及国家监察委等其他国家机关。(www.xing528.com)
一方面,我国的法定立法决策主体。《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立法决策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最高的国家立法决策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享有修改宪法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权力,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另一方面,我国的非法定立法决策主体。非法定立法决策主体又可称为立法决策的影响主体,是指拥有对立法决策影响权的主体。立法决策的影响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决策,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在复杂多元的立法决策影响主体中,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大的立法决策影响主体,这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地位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地位。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立法过程的引领和指导是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语境下所作出的正确的决断,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执政党对立法的领导不仅体现在立法决策中,“在批准或者审批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议案、领导法案的审议与通过等环节,都完成党了对立法过程的领导”[77],甚至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大代表事实上是‘多重代理的角色集’,包括了执政党、政府机构、法定权力机关以及选民的政治委托”[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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