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方立法是相对于特殊地方立法而言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时期,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外,所有地方立法都是一般地方立法。“从类别上说,中国一般地方立法由一般地方的法定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和相应的地方政府立法所构成。”[46]从层次上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州的立法所构成。
(一)一般地方立法的含义
一般地方立法是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明文确定的地方立法,其调整对象是地方上普遍需要以法的形式来规范的具体事项。“一般地方立法的任务和程序等,通常不仅是普通的、常规性的,而且是确定的或明确的。”[47]“一般地方立法,是相对于特殊地方立法而言的地方立法。它是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本行政区域或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从立法的特点和性质,而不完全是从地理区域上,对地方立法加以区分的一种概念。”[48]一般地方立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指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较大的市(注:同上)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地方政府规章;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49]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较大的市已经全部扩张为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州。
(二)一般地方立法的特征
1.一般地方立法更普通
“一般地方立法是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明文确定的地方立法,立法权主要直接来自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授权,不像经济特区,立法权更多来自中央立法主体的另行授权。一般地方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地方上需要以法的形式调整的、更多属于普通范围的事项,不像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在调整对象方面通常带有鲜明的特殊性。一般地方立法,在总体上不像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那样带有破格性,不像特区立法中的经济特区立法那样带有经常的不确定性,一般地方立法的任务和程序等,通常不仅是普通的、常规性的,而且是确定的或明确的。”[50](www.xing528.com)
2.一般地方立法的任务更繁重
一方面,它是我国地方立法中地域范围最广泛的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州,都有一般地方立法权。其他地方立法的地域范围远不及一般地方立法。另一方面,一般地方立法既要贯彻实施中央法律、法规,又要解决本地需要以立法方式来规范的问题,它可以在广泛的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的事项很多,不像经济特区立法通常是在授权立法范围内的立法。
3.一般地方立法的从属性更鲜明
一般地方立法较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区立法更需要注重其从属性,坚持贯彻实施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它们具体化。“宪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51]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区立法虽然也有贯彻实施中央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任务,也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但它们在这方面不像一般地方立法那样更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既是一般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单一制国家下地方立法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拾缺补漏’型的执行性立法,处于中央立法的‘末梢’。”[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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