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军事机关立法主体的立法界限和范围。对此,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行政机关立法的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在理论上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行使军事行政管理职权需要制定军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2)为执行法律需要由军事机关制定军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3)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或授权决定授予军事机关立法的事项。(4)宪法或法律规定由军事机关作出规定的事项。(5)军事机关内部有关军事行政管理制度的事项。
长期以来,虽然军事机关的立法活动早已成为事实立法,但学术界对军事机关的立法理论并没有太多具体和深入的研究。《立法法》虽然承认了军事机关的立法地位,但只在该法的附则中对军事机关立法的主体和立法权限作了简单和概括性的规定。具体而言,军事机关立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首先,在立法权限方面,《立法法》只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但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乃至其职能的规定都比较概括,可操作性较差。其次,在立法程序方面,《立法法》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该法规定的原则规定。目前军事立法程序主要依据2017年《军事立法工作条例》来具体适用。该条例从总则、权限、计划、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备案、修改与废止、适用与解释、体例规范、附则等方面予以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最后,关于军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范围,《立法法》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这说明军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对象仅限于我国武装力量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特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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