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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机关立法:立法学探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机关立法的主体是国家军事机关。《立法法》颁布前,我国已存在事实军事机关的立法,其立法程序依照的是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军事立法工作条例》。

军事机关立法:立法学探析

(一)军事机关立法的定义

军事机关立法是指国家军事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军事机关立法的主体是国家军事机关。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军事机关都享有立法权,我国《立法法》第10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立法法》颁布前,我国已存在事实军事机关的立法,其立法程序依照的是199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军事机关立法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军事行政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事项,它不包括军事机关其他方面的管理事项。

(二)军事机关立法的性质(www.xing528.com)

军事机关立法的性质和行政机关立法的性质一样,在法理上也应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军事机关立法具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委托立法或授权立法的性质”[37],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的延伸和具体化;另一种理解认为,“军事机关立法包括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两个方面”[38],此种观点也不否认军事机关立法在立法体制上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存在的隶属关系。这里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军事机关立法包括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这两种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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