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在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享有的立法权限分别为:
其一,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授权决定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主要包括:(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事项。(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法律或授权决定授予国务院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所涉及的事项。
其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制定规章的立法权。主要包括:(1)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规章的事项。(2)为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3)属于本部门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事项。(4)有关行业标准的事项。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的立法权限划分事项:首先,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涉及某一部门且属于某一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由相应部委以规章规定。其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具体规则或标准的问题,由相应部委或直属机构以规章规定。再次,重要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由国务院以法规或相应部委、直属机构以规章规定。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事项,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授权立法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由相应部委或直属机构以规章规定。
(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在我国,地方行政立法主体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行政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级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位阶及其行政管理职能。其享有的立法权限分别为:(www.xing528.com)
其一,省、自治区、直辖区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享有制定规章的立法权。主要包括:(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
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本经济特区法规,享有制定规章的立法权。即经济特区立法权,该立法权的立法范围仅限于该经济特区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事项。
(三)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与国家立法权的关系
在我国,对国家立法权的概念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国家立法权是国家各种立法权力的总称。在此种意义上,国家立法权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权,这样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与国家立法权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行政机关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另一种理解是,“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一般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的立法权。立法权则是各种立法权的总称”[35],“国家立法权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行使的立法权”[36]。其依据是我国《宪法》第58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即国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立法权,它与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之间是一种在立法上既从属又相对独立的关系,即行政机关立法权从属于国家立法权,其立法效力低于国家立法权;但就其性质而言,行政机关立法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
这里主要是从第二种观点来理解国家立法权的概念及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与国家立法权的关系的。此观点的理由是:一方面,从两者之间的从属关系看,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立法权,这从两者各自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效力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又有相当一部分产生于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或授权决定授权的形式,并且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受国家立法权的限制,故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此意义上应从属于国家立法权。另一方面,从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的产生看,行政机关立法权又不完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立法的形式,其中大部分立法权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一样,也是由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成为其法定职权的组成部分,属于职权性立法的性质。当然行政机关立法权也应包括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或授权决定授予的授权立法权,故行政机关立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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