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现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一是立宪权。二是立法律权。三是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三方面立法权,在它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全国人大的立宪权无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全国人大的确行使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的其他两方面立法权,也不是一般立法权。立法律权首先是立国家基本法律权,授权立法权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任何立法主体为授权对象的立法权。”[6]
(一)立宪
1.立宪权的构成
立宪“就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关系的问题规定下来,作为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总章程,作为法制和法治的核心和基础”[7]。立宪权,通常认为是制定、变动、解释、公布、废止宪法的权力,它是整个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地位最高、最重要的立法权。这种立法权,应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在我国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边沁并没有将立宪权力界定为制定宪法的权力(因为这从属于实施权),而是界定为更为有限的遴选和罢免掌握实施权的权力。”[8]“完整的立宪,内容一般包括:(1)制定宪法;(2)变动宪法;(3)公布宪法;(4)解释宪法;(5)废止宪法。对已有宪法的国家来说,只要其政权未被推翻或颠覆,立宪主要即指变动、公布和解释宪法。”[9]
立宪权的构成与立宪的内容相一致。我国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几部宪法都未规定制定宪法权和公布宪法权的权力归属,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1954年宪法制定并颁布后,除有必要在一定时期修改、补充宪法外,在国家统一稳定的前提下是不存在重新制定全新的宪法和废止宪法的问题的。另一方面,宪法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可将其作为兜底条款而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公布宪法的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立宪活动的内容
其一,制定完全新型的宪法。完全新型的宪法不是根据对原先已存在的宪法进行修改、补充产生的,而是立宪者根据一定的理论、原则、纲领和实践经验,为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提供一个全新的总章程而产生的。1954年宪法的制定,即为这种立宪形式。其二,对现行宪法作大的、全面的修改,补充或删除较多条款。如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部宪法的产生。其三,对现行宪法作小的、局部的或个别的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删除,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例如,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部分修改。其四,公布宪法或公布修改宪法的决议和修正案。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的五次部分修改。
(二)制定和变动法律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有一种地位和效力仅低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它处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的二级位阶。(www.xing528.com)
1.法律的特征
其一,它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其二,它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或制度。其三,它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后者不得违反它,否则无效。
2.法律的种类
其一,基本法律。它负责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并解决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如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即属于基本法律。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二,一般法律。它负责调整和解决基本法律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与基本法律相比,其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对较窄,内容较基本法律更为具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三)其他立法权
根据《宪法》第62条第16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行使其他有关立法权,如授权国务院或其他立法主体进行立法的权力。《立法法》第8条[10]、第9条[11]、第10条[12]对此予以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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