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及于我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最高,并适用于我国全部主权范围。立法是一种根据相应的职权和程序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我国的国家立法,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
(二)特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特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最高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它们不是处于大体平行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5],包括立宪权、法律制定和变动权、立法监督权等。这些立法权都是立法权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在我国主权范围内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在整个法的体系和法的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也最为重要。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根本性(www.xing528.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在内容上调整的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解决的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形式上产生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其他主体的立法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为依据且不得与它相抵触。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完整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有完整的实体性立法权,如制定、批准、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废止、变更和撤销权;也有完整的程序性立法权,如提案、审议、表决和决定公布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有权制定法律,也有权监督整个国家的立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有权自己立法,也有权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内容广泛且完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以后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进一步确立了其他各类部门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中低位阶立法,都需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若干基本法律作为基础、骨干或依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独立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存在被其他国家机关撤销的问题,也不需要报其他国家机关批准或备案。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最具完整性,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独立行使。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在某些方面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立法权行使都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审议、表决这种关键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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