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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机关的概念及立法学进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定义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即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变动效力及于本国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也不仅仅是由国家立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也是由立法和立法权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在各种立法主体中,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为立法而存在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则是为处理行政事务与司法事务而存在的。即意味着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的概念及立法学进展

(一)定义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即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变动效力及于本国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一,国家立法机关是指“‘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立法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不是国家的‘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1]。立法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2]。其二,依法是指依照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要求。其三,效力及于本国主权范围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或较高的效力等级,一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若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事项不与全国有关,则不必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存在一定的效力范围区域性特点。

(二)特征

1.就主体而言,国家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关

在立法主体中,国家立法机关处于核心地位。国家立法机关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也不仅仅是由国家立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也是由立法和立法权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立法是国家政权活动中的重要活动,国家立法权则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类核心权力。由于国情的不同,国家立法机关在各国的地位存在差别。但无论如何,国家立法机关的地位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要么是事实上最高的,要么至少是法律上、形式上最高的。

2.就职能而言,国家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不是唯一的立法主体,众多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立法职能。但在所有立法主体中,国家立法机关是以立法活动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在各种立法主体中,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为立法而存在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则是为处理行政事务与司法事务而存在的。(www.xing528.com)

3.就活动方式而言,国家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活动方式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不采取首长负责制或个人负责制进行活动”[3],“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职能”[4],来作出最终决策。国家立法机关尤其是它的工作机构在会议之外也要进行许多活动,但这些活动,是为会议将要作出某种决策所做的准备,或是为实施会议所作出的决策所做的努力。在民主制国家,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集体享有。但在人口众多的大国,由人民集体直接行使立法权是不现实的。因此,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由选举出来的代议士代表自身来行使立法权。

4.就法的形式而言,国家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位阶的立法。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无论在层次上作何种区分,都属于法律位阶。其他立法主体则通常只能制定法规、规章等,一般不能制定法律。

(三)有关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的规范设定

有关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的规范设定主要集中于《宪法》《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即意味着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在中央层面享有立法权的其他立法机关都不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具体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具体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就该类事项也予以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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