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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发展的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这一时期立法体制的法律依据。这一时期的立法权在高度集中的基础上,经过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的两次授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立法体制集权与分权并存的模式。“这一时期是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在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基础上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发展的成果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前

这一时期属于立法体制的初创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这一时期立法体制的法律依据。其中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1949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之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97]这一时期我国立法体制采取的是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结合的立法体制。应当注意的是,初创时期的立法体制具有暂时性、过渡性。由于当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没有建立,宪法尚未制定,全国政协会议执行全国人大职权制定《中央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代行地方人大职权。

(二)1954年宪法制定至十年内乱爆发前

这个时期,我国“五四宪法”取代了共同纲领,全面规定国家基本政治生活。“在立法体制方面,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98]基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权由之前的集权与分权模式向集权转变,并排除了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权。此后,基于现实的需要,又从实质上打破了这种模式。“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常委会依照宪法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99]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这一时期的立法权在高度集中的基础上,经过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的两次授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立法体制集权与分权并存的模式。此后,“八二宪法”所确立的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就是在这一时期立法体制上建立起来的。

(三)1966年十年内乱至1978年宪法修订前(www.xing528.com)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中国经历了十年内乱的大浩劫,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秩序陷于混乱,立法体制遭到彻底的破坏,“五四宪法”名存实亡。1975年虽修订宪法,但在盛行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当时,这部宪法并未彰显其“根本大法”的应有价值。

(四)1978年宪法修订至1982年宪法制定前

这一时期法律秩序逐步建立起来,一方面进行恢复,另一方面总结教训和对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体制进行新的探索。1978年宪法对立法体制作了新的尝试。“其一,为解决立法权过于集中在全国人大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实际上的制定法律。在这一时期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决定共1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24件之多。其二,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制定有关法规的新立法方式。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批准国务院制定4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它为以后的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奠定了实践基础。其三,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它为1982年宪法确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奠定了实践基础。”[100]

(五)1982年宪法通过至现在

1982年宪法基于前述发展阶段的历史积淀,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制。“这一时期是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在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基础上健康发展的新时期。”[101]“这部宪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章程。”[102]此后,我国2000年《立法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现行《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为立法权的统一、和谐运行提供了坚实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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