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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可分为立法权限的本源性规定、立法权限的原则性规定这两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62条第3项,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67条第2、3、4、7、8项。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89条第1、13、14项。

我国《宪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可分为立法权限的本源性规定、立法权限的原则性规定这两类。

(一)立法权限的本源性规定

《宪法》第2条第2款[66]、第3条第2、3款[67]的横向“国家管理形式”[68]规定和第3条第4款[69]、第4条第3款[70]、第30条[71]、第31条[72]的纵向“国家结构形式”规定是我国立法权限的本源性规定。横向国家管理形式规定所设定的以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国家权力在横向层面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之间如何划分,也决定了立法权力在横向层面的各机关之间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的“衍生型”划分模式。纵向国家结构形式规定所设定的兼具包容性与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决定了国家权力在纵向层面,也就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国家机关之间如何划分,也决定了立法权力在纵向层面的各机关之间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的“层层分权型”划分模式。

(二)立法权限的原则性规定

《宪法》第62条第3项,第67条第2、3、4、7、8项,第89条第1、13、14项,第90条第2款,第100条,第116条均是我国立法权限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分别就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大致界定。

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62条第3项,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www.xing528.com)

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67条第2、3、4、7、8项。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其三,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89条第1、13、14项。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四,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90条第2款。即“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其五,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100条,即“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其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在《宪法》第116条。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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