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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机关与议行合一制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代表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立法主体。”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由1871年巴黎公社首创。

我国立法机关与议行合一制度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代表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立法主体。”[9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一)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议行合一”制。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由1871年巴黎公社首创。这种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又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它要集中人民的意志制定为法律,同时还要组织人民政府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组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自己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机关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既议事,又推动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议行合一’制表明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全国人大有决定全国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力,地方各级人大有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的权力。”[99]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但并不是说什么事务都要集中在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的精神。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100],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这种责任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不可缺少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只有这些决定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平列的分权、制衡关系,而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国情不同,我国国家机关决定和执行重大事务的具体运作方式与西方三权分立国家也不同。”[101]

(二)立法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www.xing528.com)

“我国立法机关实行的是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它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两类国家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有所不同。例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同政府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是不同的,与审判机关实行的合议制也不同。”[102]“民主集中制,首先是民主。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时,在广泛的、高度的民主基础上进行,各种意见自然就会趋于一致,真正集中。经过广泛民主,充分讨论,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了,极少数不同意见还是会有的,怎么办?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103]立法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主要表现在集体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集体作出决定等法定职责中。立法机关之所以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104]这一原则也能够确保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包括立法决策。

(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不仅具有其他国家的立法机关的功能,而且由于它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和至上的地位,其功能的发挥完全可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的弊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务和职权。我国《宪法》均有明确规定,彭真同志将这些职权简单明了地概括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最大的是两件事:第一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第二是选举和决定任命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立法属于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其经常性的工作之一。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05]“我们这里没有利害矛盾尖锐对立的阶级、政党,没有在朝党在野党之分,没有资产阶级议会中那些政党、个人进行竞选活动、争选票的闹剧。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以全国各民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共同商讨、解决国家的、十亿人的重大问题。”[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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