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道德性价值的分析,应以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道德属性为对象,从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方面展开,包括人权、正义、秩序与和谐。
(一)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逻辑起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自由”“平等”所表征的人权,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逻辑起点。人权是人被作为人来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一切价值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以人权为逻辑起点,既有助于凸显社会主义法制对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及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之高度尊重与保障,也有助于推动实现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之理想生活,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原则、精神之完善目标。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订条文也在事实上将人权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人权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基于我国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并充分借鉴有益国际经验,推动人权法律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人权法律救济水平不断提升。
(二)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实现手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公正”“法治”所表征的正义,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实现手段。正义是各类法律价值的调整、和谐与综合,主要显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个层面。以正义为实现手段,既有助于以正义为根本性标准来检验、评价现实社会主义法制的优劣好坏,也有助于推动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符合正义的永恒性与时代性要求而不断接近绝对正义。现有的法律权利、义务机制与法律责任、惩罚机制也在事实上将正义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正义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将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具体法律规范的设定与完善之中,逐步推进社会生活主要领域及重要社会关系类型在法律框架内的法治化治理,进而保障在当代中国社会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www.xing528.com)
(三)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基本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表征的秩序,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基本保障。秩序是在自然进程与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一旦缺失个人与国家、职业、社会、他人的行为道德指引,往往会出现偶然的、不可预知的、变化无常的混乱无序社会状态。以秩序为基本保障,既有助于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而恢复社会正常状态,也有助于推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对理想社会状态的规范设计,为现实社会状态的规制提供更科学的标准与参照。现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相关法律设定,在事实上将秩序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秩序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将个人与国家、职业、社会、他人的行为道德指引融入具体法律规范的设定、完善中,通过赋予社会主体相应的法律权利及义务,进而实现其个体行为的自我约束,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社会秩序。
(四)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终极目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和谐”,应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的终极目的。和谐既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全部社会规范调整机制的直接目的,也是缓和社会矛盾、消解社会纠纷的理想参照标准。以和谐为终极目的,既有助于引导良善社会关系、社会状态的建立,也有助于协调、整合社会主义法制蕴含的各种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现有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机制设定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环节设置,也在事实上将和谐践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应在确认和谐价值及其价值属性的前提下,有效识别多元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并将部分重要利益诉求设定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调整对象,在相关法律设定指引下,充分协调多元社会主体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复合利益关系,进而实现未来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整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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