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价值目标即立法作为一种法现象所蕴含的具体目的,“法律”是其载体目的,“国家、公民、社会”是其作用对象目的,“政治、经济、文化”是其践行领域目的。
(一)立法的载体目的
立法价值目标离不开规则体系所构建的法律规范载体。“所有的法的价值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活动来实现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对于法律制度都有着必然的依赖关系。”[14]立法的价值也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实现。立法的载体目的就是在系统研究立法所涉具体问题的基本理论、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在相关部门法体系中构建清晰、科学的法律规范。
以我国反哺农业立法[15]为例。以农业资金投入法律规范、农业技术推广法律规范、农村劳动力培养与流动法律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法律规范为代表的反哺农业法律规范都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但尚不足以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作充分的规制或调整。应立足于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探究其未来可能的完善路径与发展方向,从而推动我国反哺农业法律规范实现清晰化、科学化。有必要通过反哺农业立法载体目的之实现,使我国反哺农业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进而助推反哺农业相关“社会幸福”之总和的切实增长。
(二)立法的作用对象目的
首先,立法就“国家”之作用。其更多地指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应具体行权活动中的权力,要让相关权力实现合理配置。相对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应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大致均衡。其二,各类权力资源的分配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大致均衡。其三,权力资源的占有与运行实现公开化、透明化。以我国反哺农业立法[16]为例。其一,反哺农业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大致均衡。在中央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倡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因地而制宜地进行农业资金投入活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农村劳动力培养与流动活动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其二,反哺农业规划、出资、运营、管理、监督等各类权力资源的分配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大致均衡。由农业部门牵头主导,在财政、科技、教育、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三,反哺农业权力资源的占有、运行实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之农民的知情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外的其他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主体提供充分参与反哺农业的制度空间,健全反哺农业的社会监督机制。
其次,立法就“公民”之作用。其更多地指向公民的相关法律意识,要让公民的相关法律意识在内容与层次上皆得以增强。一方面,就法律意识的内容而言。要推动公民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形成就该类法律现象的评价(情感、认同与否的态度)和要求(意愿、如何发展的期待),逐步提升公民参与相关活动所需参与能力。另一方面,就法律意识的层次而言。要推动公民就相关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过程中心理活动的逐步升华,从直观性、自发性、潜意识性的法律心态逐步上升为具有自觉性、思考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为公民充分利用相关立法所设定的参与制度空间提供必备要件。(www.xing528.com)
最后,立法就“社会”之作用。其更多地指向相关法律秩序所需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要实现相关社会活动中的有机团结、构建公平公正的相关法治环境。一方面,相关社会活动中的有机团结主要表现于该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之间除因利益关系而发生联结外,互助化的共同体要求也应渗透其中。鲍曼曾就互助化的共同体做出了最精辟的阐释:“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没有人会取笑我们,也没有人会嘲笑我们的笨拙并幸灾乐祸。如果我们犯了错误,我们可以坦白、解释和道歉,若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忏悔;人们会满怀同情地倾听,并且原谅我们,这样就没有人会永远记恨在心。在我们悲伤失意的时候,总会有人紧紧地紧握我们的手。当我们陷入困境而且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人们在决定帮助我们摆脱困境之前,并不会要求我们用东西来作抵押;除了问我们有什么需要,他们并不会问我们何时、如何来报答他们。”[17]立法应通过一系列的调和措施作用于相应制度架构,使各类主体不至于因职能分工等因素而加深歧见,最终使彼此达成某种妥协而带着更多的“公利心”积极参与相应社会活动。另一方面,公平公正的相关法治环境主要表现为:法治作为一种理念是否贯彻于各类具体法律行为中。“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18]立法应通过系统、清晰的规定就各类行为予以明确指引,使各类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相应社会活动时能做到依法办事。
(三)立法的践行领域目的
首先,政治领域。立法在政治领域的作用主要与规范、制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权力有关。要通过立法具体设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规制其行为,调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其他相应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经济领域。立法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与实现相关效益最大化有关。通过立法对相关社会活动的科学规制,以确保该类具体活动在效益上的合理性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要实现的相关社会活动最大效益一般包括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我国反哺农业立法[19]为例。实现经济效益主要是实现相关资源的优化配置,评判标准是反哺农业具体活动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实现社会效益主要是降低基尼系数,改善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提高户籍城镇化率;实现环境效益主要是改善农业、农村的生产、居住环境,建成农民新村,提高绿色植被覆盖率、林草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改善景观,消除环境污染等。
最后,文化领域。立法在文化领域的作用主要与公民素质的改善有关,要逐步提升公民在相关社会活动中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是形成公民就该类具体活动相关认知能力的基础,权利意识是形成公民就该类具体活动相关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基础。要让公民主动地、自觉地、清楚地知悉其在该类具体活动中的应有权利,引导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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