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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从价值分析到立法价值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具体到“立法价值”研究而言,学界就其内涵界定是存在争议的。例如,“立法价值是正义与利益的统一。正义是立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立法的本质属性;利益是立法的外在价值。在其基础上进行立法的价值选择。”[4]“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7]这些观点虽各有所长,但仍然没有给出“立法价值”的具体定义。

《立法学》:从价值分析到立法价值

经济学上的价值分析一般指对商品的价值、功能与成本做思考与探索的活动。其通过小组活动方式,集思广益地寻求最佳方案,再运用体系分工的方式达成价值提升或降低成本的目标。价值分析的方法包括选择对象、收集情报和功能分析。法学研究中也日渐重视价值分析方法的运用,“价值分析是对作为客体的现象或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一定的阶级、阶层、群体与个人)的价值关系,即对特定客体内含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知和评价。在法学研究中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认知和评价是十分必要且有重大意义的”。[1]“价值分析是法学研究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方法。”[2]

“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着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系统三个子系统。目的价值系统占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形式价值系统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3]具体到“立法价值”研究而言,学界就其内涵界定是存在争议的。例如,“立法价值是正义与利益的统一。正义是立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立法的本质属性;利益是立法的外在价值。在其基础上进行立法的价值选择。”[4]“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5]“立法决策的价值取向是人们进行立法决策活动时所普遍认同并应加以追求的理念、普遍原则、目标等,价值取向并不是外加的,而是由立法决策这一特定的实践活动的品格所决定的。”[6]“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是由立法程序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的品格所决定的,它实质上是人们在设置立法程序时所普遍认同并鼎力追求的普遍原则和目标。它们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立法程序对人的理想及所追求的普遍原则的满足,是立法程序之所以被人们选择利用的逻辑起因。”[7]这些观点虽各有所长,但仍然没有给出“立法价值”的具体定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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