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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这是我国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立法法》第3条[17]中予以确认。(一)立法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方面,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二)立法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基本点之一,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制定了这一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15]。“提出和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6]这是我国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立法法》第3条[17]中予以确认。

(一)立法与经济建设为中心

一方面,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国不仅在《宪法》中写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立法法》中也专门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整个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经济立法上来,及时制定适应新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保障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二是其他立法也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其他领域的立法。这就需要重视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立法,重视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民主权利的立法,加强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的立法,以完善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快我国的四化建设步伐。”[18]

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将经济立法作为法制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使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进行。要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是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动力。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深化改革必然触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涉及相关制度的创新,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权力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工作只有按照党中央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进程,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律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兼顾其他方面,并使每个具体立法项目的实质内容全面、准确地体现党中央的有关改革决策,并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协调、配套,才能使法制建设适应改革的需要,用法律手段巩固改革的成就,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19]

(二)立法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基本点之一,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一切工作包括立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1.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我国在立法工作中一贯强调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正确结合。坚持原则性,就是要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措施。所以,除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外,全国的立法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达不到目标。地方在立法方面的灵活性,也要以坚持社会主义为前提和基础。当然,如果在立法中没有实现原则的灵活性,原则性就会落空,无法实现。所以,必须把两者正确地结合起来,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20]

2.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对人民实行民主。“立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就要通过立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力,享有管理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以及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权利;其次就是要通过立法保障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还要通过立法创制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如立法工作制度、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度、选举制度等等。”[21]基于此,我国立法应兼顾民主和专政这两个方面。

3.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www.xing528.com)

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和中国人民长期选择的必然结果。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没有党的领导不行,这是历史已经证明了的。由此,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政治观念,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能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法律上保证贯彻实施党制定的方针政策。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4.立法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既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通过文字明确地加以表述,还包括在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上、完整的立法体系上以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全部条文中,都要体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22]“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最鲜明的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立法之所以能够取得重大成就,就在于始终坚持以这个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今后中国的立法工作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这个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23]

(三)立法与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改革开放也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立法坚持改革开放,最重要的就是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24]因此,必须以法律手段来调整改革和对外开放,为改革和对外开放服务。我国的改革主要可分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这两个方面。

1.经济体制改革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立法应注重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等服务。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立法在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时,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在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家经济素质提高上做出新的努力。具体说来,立法应在扩大商品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深入进行外贸体制改革,完善代理制,扩大企业经营权,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等方面做出努力,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25]

2.政治体制改革

邓小平同志在表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时曾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应当在保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绝不能实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而且,政治体制改革还应当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上进行,这也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26]“近代世界和中国的历史都表明,拒绝接受外国的先进科学文化,任何国家任何民族要发展进步都是不可能的。闭关自守只能停滞落后。我们坚决摒弃维护剥削和压迫的资本主义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摒弃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但是必须下大决心用大力气,把当代世界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和其他有益文化学到手,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发展。”[27]所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服务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以加快我国科学立法的步伐,并逐步与国际发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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