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即是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二)立法体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单行的法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取消了省、市、县等拟定与省政、市政、县政有关的暂行法令和单行法规的权力。总体而言,立法权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程序方面,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哪些机关可以提出议案,人大设置哪些委员会及其工作范围、宪法的修改、法律及其议案的通过和公布方法作出了规定。”[76](www.xing528.com)
(三)立法概况
“除通过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段时期还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及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兵役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等。制定的主要法律有:《逮捕拘留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警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军官服役条例》《文化娱乐税条例》等20多种法律、法规。通过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77]根据宪法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发布了一系列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命令和决议。这些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涉及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抓紧起草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至1957年,刑法已起草了第22稿;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已拟好,并开始在全国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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