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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新立法的诞生与基本指导思想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基本指导思想1949年9月,全国各界、各地及特邀代表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其内容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成为当时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二)立法体制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即立法权力的分配。

立法学:新立法的诞生与基本指导思想

(一)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1949年9月,全国各界、各地及特邀代表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简称《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73]。其内容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成为当时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即立法权力的分配。依据《共同纲领》以及相关组织法规定,立法体制的具体内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制定或修改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中央人民政府在当时是一个常设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制定法律,颁布法令,废除和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等;政务院有权颁发命令和决议,废除或修改各委、部、院、署、各大行政区以及其他各级政府与国家法律、法令及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74]同时,由于中国幅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均衡,则需要基于现实国情,对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权。(www.xing528.com)

(三)立法概况

建国初期立法多为临时性单行法规,缺少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25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务院及各部、委、署则根据新国家的社会性质以及社会实际需要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到社会改革、治安、民政、财政、财务管理税收金融保险统购统销、邮电基建、农业交通运输、国内外贸易、工商管理等方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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