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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的变化与发展:《立法学》简明导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技术随着立法制度一起经历了漫长的变化与发展。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进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45]。简单来说,立法技术是为立法制度的科学化服务的,涉及立法结构、立法语言、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立法形式、立法体系等多个方面。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立法活动作为宪法性活动,体现的是人民意志。法典编纂技术或法的模式越来越科学化。

立法技术的变化与发展:《立法学》简明导读

立法技术随着立法制度一起经历了漫长的变化与发展。学界对于立法技术概念的讨论十分广泛,有“广义活动说、狭义细则说、制定和表述说、过程说、有关规则说、方法技术说等等”[44]。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进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45]。简单来说,立法技术是为立法制度的科学化服务的,涉及立法结构、立法语言、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立法形式、立法体系等多个方面。古代立法也产生了罗马法和中国唐律这样一些具备较高立法技术的法律,但是从总体看,近代以来的立法技术比古代的立法技术更加科学:现如今的法律结构普遍更合理;语言文字普遍更明确、准确、精当;立法形式更加丰富;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立法体系更加完善。

(一)中国

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在世界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深刻影响了东亚各国,历朝历代统治者是十分重视法律的,漫长的封建时期形成了大量体例严谨、文字精当的成文法典。“我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是《法经》,共有6篇:盗、贼、囚、捕、杂、具。到战国时期,秦商鞅改法为律,在内容和篇章结构上没有变化;除律这一基本法典之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有令、制、诏等。至汉代,承秦制,萧何定律,增加3篇:兴、厩、户。后经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中国古代法典的内容、结构及法律形式已发展至定型。”[46]唐朝出现《唐律》,代表我国成文法典发展到了巅峰,立法技术登峰造极。“唐律共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类似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卫禁至杂律相当于实体法,其余两篇基本属于程序法。唐律概念准确,阐述详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其他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等。唐代以后历朝历代均无较大变化。”[47]虽然立法语言、立法结构比较合理,但立法体系仍然不够平衡,“刑民不分”伴随了历代王朝,这与古代较为简单的社会关系以及当时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清朝末年,受西方法制思想的影响以及国内社会生活的变迁,传统法律已经难以适应,清政府开始着手起草近代的民、刑、商、诉讼法典,由此,传统立法体系开始变化,向着更平衡的方向发展。“1903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令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持修律。”[48]从法律馆设立到清政府灭亡,制定的文件有:《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人通则》《公司律》《破产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其中,《大清新刑律》最具代表性。清末一系列立法虽并未完全摆脱封建性,但在法律体系层面已经与近代立法接轨,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初期,因法典编纂工作难度较大,所以民国初期法典多为清代旧法。在刑事立法领域北洋政府将《大清新刑律》删改修正后命名为《暂行新刑律》继续适用,之后又不断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民事立法领域则主要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部分以及《户部则例》中的相关条款,直到1929年新民法公布;在诉讼法领域,南京临时政府暂用了《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一编关于管辖的前四章,以及《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至第三节。1919年,北洋政府将两部草案的第一编内容全部沿用。1921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分别制定《民事诉讼法草案》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北洋政府改为《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在全国施行。”[49]

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巩固其政权统治,1928年12月撤销法制局,正式成立立法院,迅速开展立法活动。在清末、北洋政府法制的基础上,“引进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条文,以制定法、判例、解释例、党规党法、蒋介石手谕和命令等多种法律形式建立起新的法律体系”[50]。其在继承北洋政府时期的判例法传统的基础上,以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并形成了有关判例设立、变更、适用的制度。“这时的成文法,既有法典,又有作为其补充的单行法规;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5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六法全书》,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立法。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出台,确立了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的地位。在科学的思想指引下,社会主义立法摒弃了君主律令之类的传统立法形式,否定教会、宗教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人民利益。立法活动作为宪法性活动,体现的是人民意志。从立法技术角度讲,社会主义立法者秉持认真负责为民的精神,合理安排立法制度中的每一个要素,立法结果贴近人民群众。

(二)西方

“西方古代成文法的典范是罗马法,包括自《十二铜表法》至《查士丁尼编纂法典》。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阶段,罗马法实行严格规则主义,法的形式单一;第二阶段,罗马法实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主义,法律形式多元化。有元老院的决议,民众大会的决议,最高裁判官告示,皇帝救令,法学家的解答;第三阶段,《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由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等四部分组成,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这部法典集古罗马法律、法学研究、立法技术之大成。罗马法主要是民事法律规范,已有公法私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之法律分类。”[52]这些为西方后来的民法编纂和法律分类奠定了基础。西方中世纪法的形式比较复杂,先后有日耳曼法、罗马法、地方习惯法、教会法、庄园法、城市法、国王的敕令等。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在后一时期被逐渐整理编纂成法典。这时的法典大多是对判例的简单集合,并无太多可用的抽象性概念。

到了近现代,西方社会的法的渊源形式逐渐变得丰富多样并且日趋体系化,主要有“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法、地方法规、条约等”[53]。基于各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地域国家的法的形式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随着法律体系发展日益完备,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20世纪则出现了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典编纂技术或法的模式越来越科学化。德国民法典加以总则统领,引入抽象概念;瑞士民法典引入法律原则。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判案不仅依据规则,还应依据原则、技术、标准、政策等判案。总之,立法技术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零乱到完备,逐渐走向科学化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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