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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立法产生原因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经济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产生与立法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因此立法产生的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归根结底,立法就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法的起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革,而立法的起源则来自对这种变革的确认。立法是由习惯与国家这种公共权力的结合产生的,带有鲜明的阶级性质。

立法学:立法产生原因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

(一)经济原因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产生与立法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因此立法产生的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归根结底,立法就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在社会生产中,人们的个别行为经过多次和长期重复,形成了共同的行为规则。“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11]这些“共同的行为规则”是多次形成的,先是表现为习惯,后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发展成为“法”,立法也就随之诞生。法的起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革,而立法的起源则来自对这种变革的确认。

(二)政治原因

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相应变化,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12]。具体而言,私有制的出现导致阶级分化和冲突,此时原始的禁忌和习惯无法控制新的社会矛盾,由此产生了一个权威机关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这个权威机关就是国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是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国家所认可的一般规则就是习惯法。将习惯认可为法律,实际上是奴隶主阶级将那些能够反映本阶级共同意志和有利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秩序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的过程。”[13]立法将“本阶级利益和意志转化为法律意识和法律上的要求,并且通过支配的地位进行立法活动,将其上升为带有强制性的、实在的法律规范”[14]。立法是由习惯与国家这种公共权力的结合产生的,带有鲜明的阶级性质。(www.xing528.com)

(三)文化原因

从各国法的发展历史看,立法的历史进程普遍经历了习惯——习惯法——成文法三个阶段。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社会规范的确立大多根源于不同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反映了一定区域内的习惯;在文字出现后,对以往习惯以及判例的简单汇总就形成了早期的成文法。此后,统治阶级开始在习惯和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有预见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弥补习惯法的不足,比如有意识地从习惯和习惯法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再用凝练的文字表述形成新的法律规范,这标志着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发展起来了。同时,法学家阶层的兴起及其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更进一步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无论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还是西方古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都提出过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这些理论和方法不但推动了当时当地的立法,也帮助受到其文明辐射的其他地域形成自己的法律文化。可见,立法和文化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而法律文化则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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