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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社会作用及其规范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与“法”的社会作用其一,两者存在相同点,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过程,同样也会产生相同的社会作用。“当立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时,也有与法的社会作用不同之处。”(二)立法社会作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规范性是良法、恶法的评判标准。(三)立法社会作用的制度性首先,应当注重应然的制度环境构建。立法是有制度成本的,立法的制度成本不仅体现在立法本身的成本,也包括可能衍生的社会成本。

立法的社会作用及其规范性

(一)“立法”与“法”的社会作用

其一,两者存在相同点,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过程,同样也会产生相同的社会作用。“在经济方面,可以确立一定经济制度,调整一定经济关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政治方面,可以确立一定国家制度,组织相应国家机构,而保障民主发展。在文化方面,可以保障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131]其二,两者也存在不同点。立法的规范功能有不同于法的规范功能的特点。“当立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时,也有与法的社会作用不同之处。”[132]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的运行的全过程中,即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中,人们都可以感觉到法的作用,而立法的社会作用影响有限,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应然层面。

(二)立法社会作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规范性是良法、恶法的评判标准。首先是立法价值评判。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立法原则之上,“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原则起着体现立法性质、指引立法方向、保证国家立法统一和进行立法价值评判等作用;是各种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133]。立法价值体现着立法的性质和方向等,良法与恶法的制定在立法价值的选择上就开始分道扬镳;反过来,要判断一法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立法价值又起着审视的作用。良法在价值选择上,更加注重人类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而恶法在价值选择上对人类的普世价值追求往往失之偏颇。“所谓良法与恶法的界限,正是或主要是以是否符合道德为根据的。”[134]

其次是立法体制完备、科学评判。审视整个立法过程,立法需要经过立法体制的运行才能最终产生法律文本,因此立法体制是否完备科学,必然会影响立法的质量。毋庸置疑,立法体制不完备科学,更容易产生恶法,立法体制完备科学,更容易产生良法;反过来评判一部法律是良法或者恶法,审视其背后的立法体制是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我国在中央统一领导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135]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符合国情的,是完备和科学的。

最后是立法内容的具体规范分析。良恶法的评判最终还是要落脚于立法内容的具体规范上。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有时不能进行整体评判,这正是辩证思维在此处的应用,在具体的规范内容设定上,有可能存在一部法律的部分规范内容是良法,部分规范内容是恶法。因此良法与恶法的判断要落脚于具体的法律规范设定,进行具体的“规范分析”[136]

规范性对公正性也存在一定的影响。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在形式上表现为行为规范、行为模式的属性”[137]。“规范性是法能够对社会关系进行稳定地调整,从而使社会关系形成稳定秩序的属性。”[138]“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性就是以纯粹的暴力为支撑的,它的权威性还在于法律自身的合理性与公正性。”[139]“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所追求的价值。”[140]法的公正性要求立法者制定合乎一定正义标准的法律。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是相辅相成的,法的公正性需要法的规范性作保障,法的规范效能不能有效发挥,法的公正性就无处可循。法的公正性是法的规范性的方向和灵魂,恶法通过严格的执行也会发挥法的规范性功能,但是此时法的公正性是缺失的,那么良法是否一定公正?恶法是否一定失之偏颇?

首先,良法相比恶法而言的公正性可能性更大。“所谓良法与恶法的界限,正是或主要是以是否符合道德为根据的。”[141]“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142]良法天然地追求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这些普世价值是符合普世道德标准的。因此良法天然地在应然层面公正可能性更大。其次,公正与否取决于实施。对于法而言,好的实施是法能够发挥公正性的前提。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或者原本社会关系的变更需要新的法律或者法律作出调整。但是法的产生需要一个严格的程序,因此面对新的社会关系或者已经迁移的社会关系,原本的良法因为不适应新的社会关系或者迁移的社会关系而变成恶法。既然法的良性会产生迁移,那么应对法良性的迁移,好的实施就显得重要。而法又具有抽象性,法的规范意义对应在现实生活的执行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因此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矫正恶法。最后,法律追求无限接近相对的公正,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公正良法,追求的公正也同样不是绝对的。通过对法和法治的不断探索,不断地提升立法的质量,不断地完善立法的体制和法律的实施体制,在追求公正的道路上虽然没有绝对的公正,但是可以无限地去接近公正。

(三)立法社会作用的制度性(www.xing528.com)

首先,应当注重应然的制度环境构建。“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应当遵循的各种规则的总称。它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秩序价值目标,并由此规定着制度建设过程。”[143]“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以产生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44]因此立法社会作用的有效发挥,应然的制度环境构建是非常重要的。其次,要注意对立法的制度成本进行分析,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立法制度分为立法主体的设立、立法权限的配置和立法程序的建构。不论是立法制度的建立还是立法制度的运行,都需要财政的支持,这体现在立法过程的方方面面。立法是有制度成本的,立法的制度成本不仅体现在立法本身的成本,也包括可能衍生的社会成本。

(四)立法社会作用的文化性

1.立法文化——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

“公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145]“理清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容易理解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的区别了。”[146]“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前者以‘义务本位’为其特征,后者则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147]

2.立法技术——文化性的核心表征

其一,立法的结构技术,即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与形式。“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三方面要件:一是法的名称;二是法的内容,其中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三是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148]“法的结构中的这些要件在构成法的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149],“它们有的是每个法必备的要件,如法的名称、法的规范,关于通过机关和通过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的标记,关于生效或施行时间的规定,以及表述法的内容的语言文字”[150]

其二,立法的表述技术,即立法语言。“立法语言文字是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法的规范、形成规范性法文件的一种专门语言文字,是一定的意志或利益得以表现为成文法或法的规范的专门载体。”[151]“立法语言与其他语言文字存在共同的属性,都是记载、表达和传递信息的符号组合。不过,立法语言又是一种特殊的语言文字,是立法活动和语言文字长期融合积淀的产物和成果。”[152]

其三,法的系统化(清理、汇编、编纂)技术。“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153]“法的汇编,亦称法律汇编、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和标准将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地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法的汇编与法的清理有直接关系。法的汇编以法的清理为基础,又是实现法的清理目的的一种重要形式。”[15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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