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意义而言,立法的规范功能包括立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功能。
(一)立法的指引功能
立法的指引功能是指通过立法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规范。立法是通过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法律关系主体提供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行为模式。但区别于法的指引功能的是,立法只能提供规范意义的指引,即通过一般或普遍的法律规定对一般或普遍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概括的、反复适用的指引。立法提出的是应然层面要求,主体是立法机关;而法不仅可以提供规范意义的指引,还可以提供个别意义的指引。但这里的“法”是包括司法判决在内的,即“通过法律适用活动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具体的、一次适用的指引”[123],其做出的主体一般是司法机关。
(二)立法的评价功能
立法的评价功能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可以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评判。“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说,其职务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即必须‘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所以判断、衡量其公职行为的尺度或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不合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4]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其各种活动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判断、衡量其行为的标准或尺度是违法与不违法。与法的评价功能不同的是,立法提供的评价不一定是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价。因为具体到特定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有时还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律适用活动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而立法却无法作出这样的评价。
(三)立法的预测功能(www.xing528.com)
与法的预测功能一样,通过立法进行的预测对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的预测功能是指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活动使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预先评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行为主体预测自身或他人行为可能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那么行为主体会付诸行动或者鼓励、支持他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主体预测自身或他人行为可能产生否定性法律后果,那么行为主体会终止或中止自身行为,或者警示或制止他人的行为。”[125]法律关系主体无论是预测到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还是预测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都会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与法的预测功能不同的是,通过立法进行的预测往往还是不太确定的,特别是当一个新法律刚刚颁布和生效时,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调整中具体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还有待于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中进一步加以预测。因此也有学者认为“立法功能并无预测”[126],原因在于国民难以推测一个立法机关将通过何种法律或者司法机关对既存法律作何种解释。
(四)立法的强制功能
立法的强制功能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凭借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与法的强制功能一样,“法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法的强制功能是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功能,是其他功能的保障。没有强制功能,法的指引功能就会降低,评价功能会失去意义,预测功能会被怀疑,教育功能也会受到严重影响”[127]。与法的强制功能不同的是,立法的强制力具有更明显的潜在性和间接性。也就是说,立法只是保持着强制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的强制。只有在发生违法犯罪时,立法的强制功能才会通过法律适用活动表现出来。
(五)立法的教育功能
立法的教育功能在于“国家通过引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行为,提高法律意识”[128]。法的教育功能“可以视为主要是在法的实施之后,通过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和影响所能发挥作用的特性或机能”[129]。“法的教育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起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130]与法的教育功能不同的是,立法的教育性还不一定就是现实意义的。法可以通过实际上对各种违法犯罪的制裁,对各种合法行为的允许、保护甚至是奖励,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从中受到教育;而立法一般来说不担负这样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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